(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貫徹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

(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涉及法律、法規貫徹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提出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向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做好議案交付審議前的準備工作。

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舉行的會議上印發全體代表。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用統一格式,寫明議案案由、案據和方案,簽署領銜人和聯名代表姓名等。代表提出的法規案應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或者詳細資料。

第十條 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遇到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委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並作出決議或者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

(四)對需要跨年度的,應當有分年度的計劃。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1999年5月27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序的規定》同時廢止。

(五)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常委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代表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該議案的其他議案提出人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傢列席會議,征求意見。

第六條 代表提出的議事原案凡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大會秘書處可以建議議案提出人修改、完善後,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向提出議案的代表通報相關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九條 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通過的代表議台中抽化糞池推薦案的決議或者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017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一)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機構先進行審議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向主席團提出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五條 列入大會議程,經大會表決通過的代表議案,在大會閉會後,常委會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相關決議或者決定,連同議案文本,分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實施。

第十一條 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議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應當填寫《撤回代表議案登記表》,大會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九條 主席團審議決定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議案提出人關於議案的說明,由主席團將代表議案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匯總研究後,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將該代表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也可以決定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二條 主席團審議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而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的代表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後半年內審議、研究完畢。

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應當提請常委會審議;工作機構研究代表議案的情況,應當向議案審查委員會報告,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提請常委會審議。

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包括議案名稱、基本內容、審議經過和審議結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議程的意見)等內容。

第三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果報告認為不成熟的,可以決定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再作審議,或者終止審議。

第十三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台中化糞池探測器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認為所涉及的問題屬於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提出明確意見,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議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序的規定

主席團審議決定不作為議案的,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書面告知代表,並說明理由。

列入常委會議程,經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代表議案,常委會應當將關於議案的相關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連同議案文本,分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實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實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相關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常委會關於議案的相關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應當制定實施方案,並書面報告常委會。

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目標和具體措施;

(三)實施的進度;

第一條 為瞭規范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代表議案由大會秘書處收集、登記、分類,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議案審查委員會)。

第十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實施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審議後,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屬於下列事項范圍:

(三)由市人民代台中水肥清運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

台中抽水肥


A944CEBF4698CC4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eataezbuoo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